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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发布 明年2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发布时间:2021-11-08 16:36

         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11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88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助推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的发布对保险中介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早在2020年8月18日,银保监会就已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银保监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其中大部分意见认为《办法》是规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尽快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根据公众意见,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悬而未决的中介机构审批开闸了,完善制度机构审批放开,为保险业结构转型和健康发展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化发展铺平道路,也解决了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化发展需求,从根源上杜绝了高溢价购买保险中介股权的畸形现象。”美联盛航保险销售公司董事长刘景琛表示,这也预示着依法从严监管的态势会更进一步加强,从而促进形成有序健康的市场化竞争格局。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认为,自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以后,保险中介其实一直处于“暂停状态”,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均没有审批。《办法》颁布有助于启动保险中介机构的重新审批或备案,也让目前保险中介市场更加规范,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发展。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有了非常清晰的规范,而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部门也需要在保险中介的申请与备案事项、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行政许可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办法》正式出台,对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打击“皮包公司” 避免监管套利

  《办法》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

  其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营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业务备案中,《办法》中多次强调,“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这主要是因为前期,保险中介市场相对来说在资金运用等方面监管没有那么严,所以有好多空壳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但实际到账基本没有钱。”陈辉认为,这次强调“使用自有资金”这一条,主要是说要规范保险经纪公司等的发展,不能都成为皮包公司。“既然要成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就要想好公司未来的前景、可行性,而不是变成皮包公司,纯粹是为了拿牌照,不去做业务,这也与《办法》颁布的初衷不符。”

  同时,陈辉还认为,“使用自有资金”是金融机构出资的基本条件,也和现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一些监管套利。

  “这一要求与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是一致的。投资经营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都必须用自有资金,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资金约束机制,强化股东责任,便于实施强有力的穿透式监管,保证公司和行业的健康运行。”王国军说。

  据了解,《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及时关注申请、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适时研究制定执行细则,对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说明。